其他

科普“五险一金”是哪“五”“一”?11个相关规则,必须知道!

2017-08-25 威海工会在线

社长

社长时常碰到“工粉儿”询问“五险一金”的问题,大家这么关心这个话题,今天社长就来给大家科普一下“五险一金”,并送上纠纷11项处理规则,纯干货!赶紧围观!


10秒科普五险一金


“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和住房公积金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五险属于强制性社会保险,不同于当事人自愿购买的商业保险。具体裁判规则如下:


01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未缴社保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且客观上无法补办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是将赔偿款支付给劳动者;而非补缴社保,将钱交给社保机构。)


02

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其中,双方协议约定现金补偿或其他规避缴纳义务的均无效。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也无效。


03

住房公积金纠纷目前法院不予受理。


04

劳动者要求企业补缴社保的案件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征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但是可向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5

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后发生欠缴或拒缴的,不属于法院管辖。

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后,若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无论是欠缴还是拒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因用人单位欠缴或拒缴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纠纷,不列入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06

劳动者对社保缴纳基数、年限发生的争议不属于法院管辖。

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只是因为双方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发生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


07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劳动者要求现金补偿,不予支持。


08

享有社保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09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单位是否有劳动关系视情况而定。

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领取未养老保险待遇的,与单位发生的争议,根据个案也可能会被认定劳动关系。


10

用人单位购买的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属于用人单位自愿购买范围,而社会保险是法律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商业保险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但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11

单位购买保险的受益人是员工时,不能抵偿单位的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为保险受益人,出资购买商业保险的,在劳动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向受益人(劳动者)给付的保险金属于劳动者或其继承人。用人单位不能以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为由,来抵偿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在购买商业保险时,应当以劳动者为保险标的,以用人单位为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赔付给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可以用该保险金抵偿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来源:找法网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